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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因为有三方法律主体,通常情况下根据劳动者是否在该企业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作为标准来判断劳动关系的办法不能适用,目前学界对于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主要持一重劳动关系说的观点:一重劳动关系是指在一段劳务派遣关系中,三方主体只存在一个劳动关系,劳动者只需要向用工单位提供一次劳动,只有劳务派遣机构需要承担法律对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责任。这种“一个关系”、“一次劳动”、“一个责任”的认定方式被称为一重劳动关系说。在日本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通常主张一重劳动关系说。在这个学说中,根据用工单位不同的给付劳动报酬依据的不同又做出了区分:一是劳务给付请求权让与说。这种学说主张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给付劳务的请求权,在获得劳动者提供的劳务之后,需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通常在劳动关系中,劳动给付请求权是由雇主享有的,但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方式中,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拥有劳动请求权,而事实上是由劳动者的雇主――劳务派遣机构让与的,一次劳务的派遣相当于完成了一次债权的让与。但在实际中,劳务派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更换用工单位,或更换派遣至用工单位的劳动者,这种情况就不能通过请求权让与来解释。
二是真正利他契约说。研究利他合同的概念能够发现,在利他合同中其实也存在三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实际上的债权人并不是签订合同的那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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